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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工作規(guī)范(試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3-04-28  來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的設立申請應當審查的材料、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按規(guī)范填全,無空項;
(二)有《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
印件(名稱是否在有效期、是否與申請的一致);
(三)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四)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當體現(xiàn)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qū)銷售,有貯存區(qū)域的也要標明;平面圖要清晰,原則上為打印版本,邊緣留2 厘米裝訂空間;
(五)有與食品經營相關的操作流程文件;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有食品經營場所具體方位圖;
(八)有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九)申請乳制品項目的,有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等信息;
(十)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按業(yè)態(tài)方式不同,除按照第二十四條內容進行審查外,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一)以互聯(lián)網方式申請零售食品的經營者,有網店主頁的展示圖。
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申請零售食品的經營者,有經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yè)執(zhí)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申請零售食品的經營者,有自動售貨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的信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營業(yè)執(zhí)照》編號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二)申請人為食品貿易商的,有食品貯存場所的有關信息,包括場所地址、面積大小、設備設施。由生產者或供應商提供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無需食品貯存場所的食品貿易商,有食品貿易商與生產者或供應商關于貯存、運輸協(xié)議的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的變更申請應當審查的材料、事項和內容參照許可證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縮小原許可范圍的可直接準予。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延續(xù)申請應當審查的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延續(xù)申請書》按照規(guī)定填寫;
(二)有《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營業(yè)執(zhí)照》與《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內容是否一致;
(三)繳回原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七條 許可證注銷申請應當審查的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注銷申請書》按照規(guī)定填寫;
(二)繳回原許可證正副本。(無法收回的應有書面說明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的公告。)
 
第二十八條 許可證補證申請應當審查的事項和內容:
(一)《食品流通許可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按照規(guī)定填寫;
(二)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的公告;
(三)《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污損的,在申請更換的同時予以收回。
 
編輯: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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