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發(fā)生的“瘦肉精”豬肉集體中毒事件造成包括一名孕婦在內的250余人食物中毒。銷售這批豬肉的攤位經營者2007年因銷售有毒食品罪受到刑事處罰。從攤位經營者這里批發(fā)后供應給快餐社等單位和群眾的“二道販”為此已對外賠付了49余萬元,并為此來向攤位經營者及農產品批發(fā)市場進行追償!
日前,此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攤位經營者李某需承擔上述損失,農產品市場則承擔連帶責任!
2006年9月13日前后,樊某從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f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經營的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fā)市場內李某實際經營的攤位處批發(fā)購入了一批豬肉,隨后將這批豬肉供應給案外人聯(lián)幫金橋一笑快餐服務社、上海鑫都毛針織有限公司等單位及部分群眾,其中還包括一名孕婦嚴某。因上述豬肉含有瘦肉精而導致250余人食物中毒。2007年5月23日李某因銷售上述含瘦肉精的豬肉而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以犯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而從李某處批發(fā)和銷售含豬肉精豬肉的樊某則因此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賠償案外人聯(lián)幫金橋一笑快餐服務社損失人民幣413599.22元,同樣因銷售上述含瘦肉精的豬肉而經有關部門調解賠付給上海鑫都毛針織有限公司人民幣47858.40元,賠付給孕婦嚴某人民幣3萬元。此后樊某向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f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償未成,故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f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和李某賠償已支付的賠償金491457.62元及經營損失費人民幣344772元。一審判決李某賠償樊某損失費人民幣491457.62元;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f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駁回樊某其余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上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將明知含瘦肉精的豬肉在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fā)市場銷售,致使250余人食物中毒。在這次事件中,李某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他人經濟損失的責任。上海農產品中心批發(f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市場經營管理者,因疏于管理,造成事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