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核查——食品進口商核查
海關核查是海關后續(xù)監(jiān)管的重要組成,是指由承擔海關核查業(yè)務的部門根據指令,對企業(yè)開展驗核查證,依法檢查、監(jiān)督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guī)性的一種海關行政檢查活動。
海關對進口食品進口商開展的核查,目的是通過對食品進口商備案信息、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的檢查,促進進口商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備案、進口和銷售記錄等法定職責,促其合規(guī)經營。
Q:海關查什么?
1. 企業(yè)備案信息:住所、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海關業(yè)務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等,與海關備案信息是否相符?擬經營食品種類、經營食品存放地點與申報的備案材料是否一致?
2. 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是否按規(guī)定建立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是否按規(guī)定保存?記錄項目是否齊全?記錄填寫是否完整?
3. 食品標簽:是否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標簽是否按規(guī)定加貼或印制?
Q:食品進口商核查,主要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
2.《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第八條第二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
第六十五條、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
4.《關于發(fā)布<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guī)定>及<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guī)定>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
5.《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Q:食品進口商怎么辦?
1. 積極配合:派員到場;接受詢問;如實提供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等相關資料備查。
2. 依法建立食品進口記錄、銷售記錄(含進口食品銷售流向記錄、進口食品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制度,并按規(guī)定如實記錄并保存。
3. 在海關需要留存的資料復印件上,注明“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進行簽章。
4. 及時改正海關核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備案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未建立和遵守進口記錄、銷售記錄制度等,被責令改正的。
5. 簽收檢查記錄、詢問筆錄、核查工作記錄等法律文書。
Q:法律責任有哪些?
1. 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條)。
2. 不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絕接受詢問、提供材料,或者答復內容和提供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
3. 備案內容發(fā)生變更,食品進口商未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xù),情節(jié)嚴重的,海關處以警告。
在備案中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海關處1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4. 進口預包裝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進口商拒不按照海關要求實施銷毀、退運或者技術處理的,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
*合規(guī)指引*
1. 備案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2. 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進口和銷售情況(詳見附件1-3)。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3.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
其中,預包裝食品標簽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