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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認證知識問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6-03-12

問:哪些機構必須申請計量認證?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問:我國、我省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答:我國的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為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認證與實驗室評審管理司。
    我省的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為福建省技術監(jiān)督局認證處。

問:計量認證申請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應提交以下材料:
    1、計量認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申請認證的質檢機構計量儀器情況表(常稱為“能力表”);
    3、質量管理手冊;
    4、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復印件若干份;
    5、自查表(對未經預審的機構,要求進行自查)。

問:計量認證過程具體分為幾個階段?
答:具體分為如下幾個階段:
    1、申請階段,質檢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2、初查階段(必要時進行),按規(guī)范要求幫助質檢機構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并使之正常運行;   
    3、預審階段(必要時進行),按規(guī)范要求進行摸擬評審,查找不符合項并要求整改;
    4、正式評審,主管部門組成評審組對申請認證的機構進行評審;
    5、上報、審核、發(fā)證階段,對考核合格的產品質檢機構由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fā)計量認證合格證,并同意其使用統(tǒng)一的計量認證標志。不合格的發(fā)給考核評審結果通知書;
    6、復查階段,質檢機構每五年要進行到期復查,各機構應提前半年向原發(fā)證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上報的材料項目與第一次申請認證時相同;
    7、監(jiān)督抽查階段,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單位,在五年有效期內可安排監(jiān)督抽查,以促進質檢機構的建設和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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